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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