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告乙○○
甲○○丙○○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