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彰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炳得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圓貳仟伍佰玖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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