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原紅 送達代收人 何金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