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諾服飾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尚需補繳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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