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諾服飾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尚需補繳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