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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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茂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楊美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即上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