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寶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收取以三期為上限,何以請求19950元之違約金,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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