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明准供擔保予以宣告假執行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未合,不應准許,是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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