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送達代收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843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81,198元,應繳裁判費為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惠娟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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