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黃明成 即金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121號),惟被告黃明成即金輝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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