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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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南投縣中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一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