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謝民杰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
被   告  宋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金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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