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謝民杰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
被 告 宋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金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