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洪金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金賢
   洪香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惟被
  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對不同被告為分別請求,故裁
  判費按各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繳納裁費:
 ㈠被告洪金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66
  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此部分尚應補繳1,380元。
 ㈡被告洪香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5,966元,應繳裁判費
  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此部分
  尚應補繳1,380元。
 ㈢依上說明,本件原告應補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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