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 告 黃佳湧
訴訟代理人 陳雨琮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德 律師
被 告 盛陽春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翠芬
訴訟代理人 翁福來
被 告 翁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盛陽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