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乙○○
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7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