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29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