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鍾明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明中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期至115年10月23日屆滿,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4月2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6.44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8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1,498,138元(其中本金1,445,362元,緩繳息52,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兩份。
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明中│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0│年息7.24%│││0000000元││08月23日起│9月22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0│年息8.688%│││││09月23日起│6月2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7.24%│││││06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