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楊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 律師被告 鄭勇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828建號予以變價分割,以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550元【計算式:
(67.5㎡×16,000元/㎡×1/2)+(建物現值183,100元×1/2)=63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