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捌拾肆萬零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