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2,56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2,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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