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尚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所涉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尚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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