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6號

聲請人 郭修嘉 (即 郭吳秀鑾 之繼承人)

代理人 劉孜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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