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4月24日執行羈押,97年7月24日第1次延長羈押,97年9月24日第2次延長羈押,97年11月24日第3次延長羈押,98年1月24日第4次延長羈押,98年3月24日第5次延長羈押,98年5月24日第6次延長羈押,至98年7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