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聲請人延杰股份有限公司
13號法定代理人甲○○
13號上列聲請人延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559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列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又未開示發票人之正確名稱,尚不足以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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