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2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