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債務人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請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和內
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三者皆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等相關資料。
2.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釋明目前使用狀況、現今何人實際居住。
3.請 陳明 安泰人壽之詳細資料,含保險人、險種、保險內容及每月所支出之保險費用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陳明債務人擔任德臻商行負責人之期間、地址及目前營運狀況,並提出自93年5月起迄今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於94年間擔任晶禧晶璽藝品商行負責人,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年內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以證明是否符合本條例適用對象。
5.請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96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7.請釋明生活、交通支出達1萬元之細項,並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請提出債務人與民間債權人甲○○、乙○○資金往來證明、債權成立時點及借貸契約等相關文件。
9.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應載明無債務人。
10.債務人前配偶 林怡宏 目前與債務人同住,請釋明林怡宏目前職業與收入狀況,並提出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又債務人離婚時有無就贍養費及子女之扶養費協商?縱然未協商,林怡宏亦應負擔一半扶養費用。若未負擔,亦請釋明未負擔之原因。如有身體上之殘疾,請提出證明文件。
11.請具體釋明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釋明債務人前曾於97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