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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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裁判宣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
理由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11
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宣示裁判。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適逢例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爰變更如主文所示,以維兩造聆聽宣示裁判之權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