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宇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與被害人 高薰柔 有關之起訴事實,免訴。
理由
一、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與被害人高薰柔有關之被告涉案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被害人高薰柔受同一詐騙集團指示接續匯款至不同帳戶,本案匯入的帳戶雖與前案不同,但仍是同一個犯罪集團接續實施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7頁、第114頁),此部分起訴事實既已判決確定,爰依前述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