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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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廷達
陳卉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677號、110年度偵字第40089號、110年度偵字第42071號、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及戊○○已預見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丁○○指示戊○○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及同年6月1日申辦如附表所示之3個行動電話門號,再由丁○○於同年6月25日前之6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10,500元之價格,將3個門號出售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並交付SIM卡供使用。嗣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而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各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因而受有損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及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本案並無事證顯示實施詐欺取財之正犯為兒童或少年,或人數達3人以上,基於有疑唯利於被告之法理,應認正犯為成年人,且人數未達3人。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被告2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利用該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對告訴人實施詐術,而提供他人詐欺取財之助力,均應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㈡罪名:
被告2人所為,均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應各負幫助責任,不適用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附此敘明。
㈢罪數:
被告2人以一次提供門號之幫助行為,使他人得以對附表所示各告訴人實施詐欺取財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累犯之說明:
按檢察官主張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者,應就被告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即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具體說明理由並提出證明,俾法院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同此見解)。本案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丁○○為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惟未就被告丁○○應加重其刑之裁量因素提出理由及證明,本院無從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適用,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將其前科紀錄作為量刑審酌因素。
㈤刑之減輕:
被告2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科刑:
審酌被告2人為謀私利而擅自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供他人遂行犯罪,助長社會上詐欺犯行,且被告丁○○前有詐欺取財罪之科刑及執行紀錄,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之罪,念其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各自參與之程度、所生損害、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丁○○出售門號獲得10,500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被告戊○○供稱於本案未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被告丁○○雖供稱:賺錢會提供戊○○吃住等語(見偵40089卷第98頁),惟此或係基於2人交往間之照料關係,尚難逕認屬具體犯罪所得之分配,故卷內並無事證顯示被告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故就本案出售門號獲得10,500元之報酬,應認屬被告丁○○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詐欺電話門號詐欺手法匯款時間詐騙金額(新臺幣)款項匯入帳戶證據出處1乙○○110年6月25日上午9時16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乙○○之姪子 阿慶 ,撥打電話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借款支付貸款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5日下午1時38分1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897卷,第59-6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897卷,第61頁)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書(111偵3897卷,第62頁)④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111偵3897卷,第63頁)⑤與暱稱「有夢最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64-67頁)⑥手機來電通聯記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68頁)⑦電信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897卷,第49頁)⑧亞太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85頁)⑨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1頁)2庚○○110年6月26日下午4時16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庚○○之姪子 陳佳揚 ,撥打電話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借款周轉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⑵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許。⑴10萬元⑵10萬元⑴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897卷,第69-70頁)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897卷,第71-72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897卷,第73頁)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1偵3897卷,第74頁)⑤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3897卷,第74頁)⑥與暱稱「陳佳揚(有夢最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75-76頁)⑦手機來電通聯記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75頁)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897卷,第47頁)⑨亞太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98頁)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7頁)⑪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7頁)3壬○○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2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壬○○之姪子 劉家和 ,撥打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41分5萬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897卷,第77-7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897卷,第79-90頁)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897卷,第81頁)④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3897卷,第82頁)⑤與暱稱「劉家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83-85頁)⑥手機來電通聯記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85頁)⑦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897卷,第47頁)⑧亞太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105頁)⑨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木院卷第122頁)4己○○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47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己○○之姪子 威均 ,撥打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借款周轉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⑴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40分⑵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44分⑶110年6月28日下午1時59分⑷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13分⑴5萬元⑵5萬元⑶5萬元⑷5萬元⑴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897卷,第87-9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897卷,第91-92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897卷,第93-94頁、第115頁、第126-129頁)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120-122頁)⑤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照片(111偵3897卷,第122-123頁)⑦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897卷,第47頁)⑧亞太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106頁)⑨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1頁)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7頁)5丙○○110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丙○○之姪子 陳建生 ,撥打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須借款支付貸款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8日下午12時42分80萬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38677卷,第13-1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8677卷,第17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38677卷,第17-23頁、110偵40089卷,第63頁)④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38677卷,第25頁)⑤告訴人丙○○之子紀元剴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10偵38677卷,第27頁)⑥暱稱「陳建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照片(110偵38677卷,第29頁)⑦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38677卷,第31頁、110偵40089卷,第67頁)⑧亞太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87頁)⑨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6頁)6甲○○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49分許0000-000-000佯裝為甲○○之姪子,撥打電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借款支付貸款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8月16日下午2時48分28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897卷,第95-96頁)②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111偵3897卷,第100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897卷,第97-98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897卷,第99頁)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照片(111偵3897卷,第101-102頁)⑥手機來電通聯記錄截圖照片(111偵3897卷,第101頁)⑦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897卷,第47頁、110偵40089卷,第75頁)⑧台灣大哥大電信通聯紀錄(本院卷第165頁)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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