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泓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20號被告即聲請人廖泓瑋被訴誣告案件,經扣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該扣案車輛係聲請人所有,業據聲請人於庭訊時證實,被害人亦陳明非其所有及不知為何人的物品,因此該物並無扣押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
二、經查:㈠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雖因尚未登記過戶予陳
雅雯而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汽車係屬動產,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本案車輛若已出售並交付予 陳雅雯 ,由陳雅雯使用,且該車輛之鑰匙於聲請人前誣告陳雅雯竊盜案件中亦是由陳雅雯交付警方扣案等情,業據陳雅雯、 黃健瑭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為佐證,是系爭車輛所有權應已移轉予陳雅雯取得,聲請人應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亦於111年3月16日以彰檢秀餘110蒞6439字第1119010835號函覆本院:認該自小客車並非聲請人廖泓瑋所有,有該函示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以其係該車輛之所有權人為由聲請發還上開車輛,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㈡至於該自小客車之所有權歸屬為何,倘有疑義,自宜以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