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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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龔葉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被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0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庭期日前,就未到期14張本票所載債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部分,具體載明債務之到期日及利息請求起算日,並依此補正訴之聲明,同時將更正書狀於庭期日前送交本院及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