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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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林世傑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七○○二七三六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九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北檢治慈九九執更字第一五五七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檢治慈九九執更一五五七字第八八九八一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檢治慈九九執更一五五七字第八八九八○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檢治慈九九執更一五五七字第八八九七九號函、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九九三四九七八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九九三四九七八六○○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九九三四九七八七○○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一份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