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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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楊淑美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朴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62,5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雖相對人於同意書上誤將本院寫為雲林地方法院,惟核對該裁定之案號及提存書之金額應指本院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龍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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