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八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
二、已對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無次順位繼承人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