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普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佳 被告 石榮武 即榮洲工程行
林漢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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