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53號原告 賴韋帆 被告 張恆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3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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