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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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雅慧選任辯護人劉俊霙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雅慧於民國105年9月3日上午9時53分許,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路往港西街方向行駛,行經忠一路與孝二路口,欲加速超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周建雄 所駕駛、後座附載告訴人 巫雪美 (周建雄妻)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本應注意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致與告訴人周建雄所駕駛之機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二人均人車倒地,告訴人周建雄因而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之傷害,告訴人巫雪美則受有頸部、左膝、左肘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建雄、巫雪美告訴被告蕭雅慧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等人與被告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06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且被告已於106年5月23日當庭給付全部賠償金額,而履行完畢,告訴人巫雪美、周建雄於106年5月23日、106年6月9日,分別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本院
106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及告訴人二人書具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