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71號原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志 原告 陳舜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瑾瑩 、 魏斡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