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劉鳳財 訴訟代理人 繆進貴 被告 黃龍
黃阿梅 黃文南 黃文雄 黃文林 黃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