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被告 廖大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103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3200元/平方公尺×74.73平方公尺=248萬1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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