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進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41號、第88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5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沈進益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沈進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9月11日16時45分,徒步前往雲林縣○○市○○○路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斗六民生分店,徒手拿取置於架上之臺灣金牌啤酒1罐(330ml,價值新臺幣【下同】35元),未經結帳即打開飲用,並於當日16時47分許離開寶雅賣場。
二、於同年月22日10時25分,行經雲林縣○○鄉○○村○○路00號 簡慈愛 住處外,徒手竊取簡慈愛所有掛在曬衣架上之內褲1條(價值450元,已返還),放入右邊口袋而處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得手後離開現場。 嗣經 與簡慈愛同住之 高子琇 即時發現,跟蹤沈進益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扣得內褲1條,而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進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易卷第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惠玲 、證人即被害人簡慈愛、證人高子琇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偵8877卷第15頁至第18頁;偵6941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並有雲林縣○○鄉○○路00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幀(偵6941卷第27頁)、雲林縣○○市○○○路00號寶雅斗六民生店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1幀(偵8877卷第29頁至第39頁)、雲林縣○○市○○○路00號寶雅斗六民生店現場照片2幀(偵8877卷第39頁至第41頁)、被告手部特徵照片3幀(偵8877卷第49頁)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本案竊盜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7年9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且無加重法定最低本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動輒竊取他人物品,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正確觀念,所為應予非難,然慮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靠老人年金過生活,已婚,妻子70幾歲,小孩均已成年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參酌檢察官對被告刑度之意見,被告則出具村長證明書,其上載明:被告家庭單純、務農維生,經濟狀況不佳,為家中經濟主要負擔者,被告因腦神經異常、三高等症狀,需定期回診,長期奔波各大醫療院所,無法入監執行刑期,懇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易卷第51頁),並斟酌被告本案之竊盜手段、犯罪情節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竊得之臺灣金牌啤酒1罐,未據扣案,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竊得之內褲1條,已返還被害人簡慈愛,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伍、本案經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陸、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表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1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沈進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臺灣金牌啤酒壹罐,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沈進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