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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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抗告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 何坤瑤 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羅佩秦因被告何坤瑤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並無審判案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無依抗告意旨請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