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原告 陳品靜 被告 陳宇賢
李泳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宇賢刑事部分,已於110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本件被告李泳倚部分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