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仁盛
被 告 張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44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仁盛
被 告 張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44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