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殷玉容
被   告  賴永清
       林春長
       賴建春
       賴寶蓮
       賴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永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9,6
67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9,7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4,100元×土地總面積104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0/
300=16,789,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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