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邱宇倫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3,35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3,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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