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宇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