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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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黃清輝 即黃鉦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9.07.21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30萬元整,貸款期限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5.19%機動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借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1.12.21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29,791元整及遲延利息等,依借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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