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名巃李德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整,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名巃即李德洲於11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1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646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380元整、消費款31,31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7,04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0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358元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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