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美雲